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客房。
本条中的库房主要为与所在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商店,展览,宾馆,办公等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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