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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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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 (1)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三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 ,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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