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按月进行
工程计量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和图纸,变更指示进行;承包人原因(如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自身原因的质量返工)造成的不予计量,若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应予计量;
工程计量的依据: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
计量程序:
1、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当月19的已完成工程量;
2、监理人应在7日内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工程计量法:主要注意(1)(2)(5)
(1)均摊法:特点每月均发生,如保养设备,维护工地整洁等;
(2)凭据法:以提供票据来计量,如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
(3)估价法
(4)断面法
(5)图纸法:以图纸尺寸来计量,如混凝土的体积和钻孔桩的长等;
合同价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工程量偏差:超过15%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责任: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引起或引起工期延误的,应该顺延工期,由此导致的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由发包人要求的赶工和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