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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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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放的基础资料。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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