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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单科-高清强化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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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

1、分类:

(1)按客体分类:A,作品;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C,商标;D,地埋标志;E,商业秘密;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G,植物新品种;H,法定的其它客体;

(2)按类型分类:A,著作权;B,专利权;C,商标专用权、D,发现权、E,发明权,F,其它科技成果权;

2、法律特征:

(1)人身权的财产权的双重性;

(2)专用性,绝对的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3、专利权,

(1)概念:专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用权;

(2)分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基本要求:

A,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B,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C,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4)期限(均自申请日起算):

A,发明:20年;

B,实用新型:10年;

C,外观设计:15年;

4、商标专用权

(1)概念: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分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内容:只指财产权,由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组成(设计者的人身权由著作权法保护);

(4)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由商标法保护,而没注册的商标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5)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A,有效期为10年;

B,续展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在此时间内未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6)转让和使用许可

A,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B,双方签定使用许可合同,由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保证质量;

 

5、著作权

(1)概念: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用权,在我国也叫版权;

(2)客体:作品(即思想,理念的表达形式);

(3)主体:

A,单位作品(如招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B,职务作品

(A)一般职务作品:在上班,但没用公司的资源自个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单位可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B)特殊职务作品:在上班,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其署名权归作者,其它权利由单位享有;

C,委托作品:按合同约定,没合同的归受托人;

(4)保护期:

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期阴不受限制;

B,个人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期限为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C,单位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期限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5)计算机著作权的限制

A,用户的权利:装入相关装置内使用,备份,必要修改;

B,合理使用:为学习和研究,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诉前禁令

A,即在起诉前,对有证据证明他人在侵权的行为,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

B,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C,法院在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作出裁定,有特情况的可顺延48小时;

D,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立即执行,若当事不服裁定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2、商标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C,伪造,擅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三、建工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1、侵权承担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削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损失的计算

(1)若算不清时,按以下顺序计算:以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益——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2)按规定侵犯专利权的3-500万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300万元以下;

2、侵权承担的刑事责任

(1)侵犯商标权的

A,假冒注册商标罪;

B,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侵犯著作权的;

A,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的;

B,销售侵权复制口罪,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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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

1、客体:(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埋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定的其它客体;

2、类型:

(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专用权、(4)发现权、(5)发明权,(6)其它科技成果权;

3、法律特征:

(1)人身权的财产权的双重性;(2)专用性,绝对的排他性;(3)地域性;(4)时间性;

二、专利权

1、概念:专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用权;

2、分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基本要求:

(1)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4、期限(均自申请日起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5年;

三、商标专用权

1、概念: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分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内容:只指财产权,由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组成(设计者的人身权由著作权法保护);

4、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由商标法保护,而没注册的商标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5、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在此时间内未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6、转让和使用许可

(1)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双方签定使用许可合同,由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保证质量;

 

四、著作权

1、概念: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用权,在我国也叫版权;

2、客体:(1)作品(即思想,理念的表达形式);

3、主体:

(1)单位作品(如招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

A、一般职务作品:在上班,但没用公司的资源自个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单位可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B,特殊职务作品:在上班,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其署名权归作者,其它权利由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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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承包单位(提出主体):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验收;

(2)建设单位(组织主体):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参加主体),政府质监等:参加单位竣工验收;

2、法定条件(质量管理条例)★★

(1)完成设计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移交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整理后,交由建设单位;

(2)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并向城档案馆报关一套原件,复印件留自己;

 

4、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认 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2)不符建筑节能标准的,不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责令停止,已建成的,不得卖和用;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节能强标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节能先分部验收和单位部位验收;

A,检验批和隐蔽工程由监理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质检员和施工参加;

B,分项工程也是由监理主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设计人员;

C,分部工程由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4)以下情况不组织节能验收;

A,未完成项目节能设计;

B,资料不齐;

C,没进场检测报告;

D,违反强标未整改;

E,未完成监督机构要求的整改;

F,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

(5)以下情况要重新组织节能验收

A,验收组织机构不合法;

B,参加验收人员不合格;

C,各方主体意见不一致;

D,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E,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

 

5、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结算前提:验收合格,发包方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工程;

(2)结算方式: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编制

A,单位工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总承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再审查;

B,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或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就生效;

C,承包人根据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请求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就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留3%质保金;

D,逾期,承包人可催告,达在延期支付协议,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承包人可起诉拍卖工程,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4)审查期限

A,单项工程竣工,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发包人从接到资料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需审核完成:500万元以下20天,500-2000万元30天,2000-5000万元的45天,超过5000万元的60天;

B,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若在合同中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明确的,按规定28天,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C,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经发包人催促,在14天内仍没提供或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确认与备案

A,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B,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机构重复审核;

C,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留3%质保金;

D,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部门备案;

E,质监报告由工程质监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6、质保修制度

(1)保修书时间:由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

(2)保修内容: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3)保修期:

A,一般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重新组织验收的,为各方认可的验收合格之日;

B,最低保修期限(法定期限):

a,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责任);

b,屋面,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3)质量责任

A,发包方的责任

a,提供设计有缺陷;

b,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强标;

c,指定分包人,应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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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职责

1)基本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法

A,落实消防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制度,规程和应急预案;

B,按国标,行标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定期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存档备查;

D,保障疏散通道,出口,消防通道畅,防火防烟分区,间隔符合标准;

E,组织防火检查,消除隐患,消防演练;

F,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国务院文件规定)

(1)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是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2)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员,严格 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全人员住宿;

(3)新改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标,行标和消防安全要求;

 

九、工伤保险和办理意外伤害险的规定

1、工伤

(1)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该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项目;

(2)应认定的工伤

A,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C,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D,患职业病;

E,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3)视同工伤的

A,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生伤残补助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不得认定为工伤

A,故意犯罪

B,酗酒吸毒;

C,自残自杀;

 

2、工伤认定申请

(1)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申请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申请;

(3)社保行政受理后需审核,若有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可以不再核实;

(4)社保行政部分在收到申请的60天内作出决定,若事实清楚的,可在15天内作出认定;

 

3、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的前提:发生了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鉴定;

(2)鉴定的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鉴定等级

A,劳动功能障碍分10个等级,最重为1级;

B,生活自理障碍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4)提出和处理:

A,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B,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果,必要时可顺延30天,结论送达单位和个人;

C,若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的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为最终结论;

 

4、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为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再顺延但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业护理:已经认定的伤残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其支付生活自理的三个等级并结合职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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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生产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必须办证的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曝竹,民用曝破物生品生产等企业;

2、颁证单位: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3、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备规章制度规程;

(2)保证资金投入;

(3)设置安管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培训和考核;

(7)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交保费;

(8)施工现场各区域及安防用具,设备符合规定;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对高危作业有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

(11)对安全事故有应急救援预案,人员,装备;

4、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提出单位是施工单位(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施工有效期:3年

A,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顺延3年;

B,若单位名称,地址或法人有变更的,需在更变后10天内申请变更,原来的交回注销;

C,若遣失,则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他在官网发布;

(3)政府监管

A,无证不得从业;

B,无安全许可证,不发施工许可证;

C,不得转让,冒用,仿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若不具备条件时,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D,可以撤销已发证的情况: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出问题)渎职发证,越权发证,违反程序发证,不具备条件发证,依法可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应当以为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指导思想),预防为主(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手段和)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落实一岗双责;

(3)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他主要负责制定,健全相关企业的相关安全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5、主要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明确双主安全生产责任;

6、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技术负责人,安全部监等;

7、安全生产委员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此机构;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管员★★

(1)必须设置安管机构的单位:矿山,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其它单位:从员人员100以上的,应设置安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安管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管员;

(3)配备专职安管员人数要求: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要6人以上,施工总包一级资质的4人以上,施工总包二级资质和施工专业承包一级的3人以上,施工专业承包二级或劳务分包的2人以上;

9、项目专职安管员

(1)采用委派制;

(2)要主要负责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当地城建局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其证书有效期为3年,全国范围内有效;每年对安管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3)人数要求

A,建筑装修单位按施工面积:1万平以下配1人,1-5万平配2人,5万平以上配3人以上;

B,其它土木,线路,设备安装等按金额:5000万元以下配1人,5000-10000万元配2人,10000万元以上配3人;

C,劳务分包单位按施工人员数量:人数50人以下配1人,50-200人配2人,200人以上的配3人以上;

(3)施工作业班组可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他没有资格配备安管员;

(4)采用三新(技术,工艺,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其专职安管员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配标准上增加;

10、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概念: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2)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的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主要工作内容:

A,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B,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C,工程项目进行带班检查;

D,对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11、施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项目负责人

A,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B,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将情况记录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C,发生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D,实行总包的,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E,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交底。

(2)带班制度

A,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B,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位负责人应带班检查。

C,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D,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E,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12、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包应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A,分包合同应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B,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C,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D,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E,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应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对内)

A,向总包单位负责;

B,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C,不服管理导致事故的,承担主要责任;

13、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企业事项

A,与从业人员需订立劳动合同;

B,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权利

A,作业人员应对所从事的工作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B,作业人员获得安防用品的权利;

C,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权,若有安全存在问题可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D,紧急避险权,当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停止作业,采用措施后撤离现场;

E,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

F,请求民事赔偿权:除工伤社保外,可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3)义务

A,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B,接受教育和培训;

C,危险报告,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其它特种行业;

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违法被刑罚或撤职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注册人员违法或强标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培训制度

1、全员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2、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对进入新岗位或新现场前应先培训,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4、安全教育方式

(1)形式:安全形式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

(2)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A,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B,工人师傅一般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C,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四、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法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排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督办暂行办法

(1)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全面负责;

(2)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对象: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

(2)土方开挖

(3)模板

(4)起重吊装

(5)脚手架

(6)拆除

(7)爆破及其它

2、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

(1)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编制单位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编制;

(2)实行分包的,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

(3)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行印章后方可实施;

六、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1、建设单位

(1)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2)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对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

(3)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2、勘察单位

(1)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

(1)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安全的施工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施工单位

(1)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2)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因规划调整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3)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

(4)项目专职安管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由他及时组织整改;

5、监理单位

(1)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

(3)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标,设置在明显地点,易看,易懂,易理解,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职业的饮食,休息场应符合卫生标准;

(3)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板房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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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

1、违法发包(违法分包,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后者是施工单位)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要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进行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程度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包承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分包人)

1、分包类型: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

2、分包总包工程范围:

(1)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自己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转包或肢解分包;

(3)双担保,即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4)不得再分包,即专业承包企业再分包,但可将其劳务作业分包;

3、违反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或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赚材料设备机械的费用的;

 

4、违法转包(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除外)

(1)承包单位交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包单位没有派驻现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人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能证明挂靠的除外;

(4)合同约定你去采购,而你没去做,由其它单位或个人去采购,但你又没有合理证明说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是承包人的全部工程;

(6)承包单位通过合作,联营或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或是建设单位约定的其它单位;

5、挂靠(违反行为)

(1)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它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6、行政处罚追溯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从违法的发包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未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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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招投标法

一、招标需要同时具备两条件,即范围和规模;

1、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一大三公)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国资);政府采购不进行招标的,应根据采购法和实施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使用国标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资)

2、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计400万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合同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合同100万元以上;

 

二、可不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安、国密或抢险救灾;

2、利用扶贫资金被告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

3、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用技术;

4、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人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6、向原中标人采购服务或货物的;

7、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参与投标;

2、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3家以上)的法人参与投标;

(1)国省重点不宜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战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情形的可邀请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战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总承包招标:按规定必须得招标,但又没办法明确价格的,以暂估价形式对工程进行总承包招标;

4、两阶段招标:

(1)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因自个无法确定价格,先咨询再招标)

(2)第一阶段,投标人按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再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3)第二阶段:招标人向上一阶段技术技术的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再提交最终的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在第二阶段);

四、招标的基本程序

1、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诚信

2、基本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终止招标;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

(2)招标途径:委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

A、性质:社会中介组织,具备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能力;

B、资格认定:由国务院或省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C、禁止性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也不得向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

(3)编制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A,澄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至少15天书面发出;或者在投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前至少3天书面发出;若不足时间的,应顺延相应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

B、提异:从招标文件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给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至少20天,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2天或是投标截止日前10天,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3天内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C、标底: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只能一个,必须保密,对国家资金投资来说必须设最高限价,非国有可设,但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发出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A、邀请招标应向3个以上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天;

B、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不少于5天,若资格预审通过少于3人,需重新招标;

(5)开标

A,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和时间按招标文件上;

B,对开标有异议的,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

(6)评标

A,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需5人以上单数,且专家不少于2/3;

B,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委成员应保密;

C、否决即废标处理(评标发现的):如没签字,没盖章,两个报价,资格文件不符,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限价,没实质性响应,投标人间的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D、无效投标(当场发现的):如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密封不完好,没按要求密封,没按截止时间提交标书等

(7)中标及签合同

A,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应签订合同;

(8)终止招标

A,发布中标公告;

B,及时退还之前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投标人

1、投标人是法人,联合投标体是投标人;

2、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估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主要有四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4、禁止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

(1)属于串通投标的

A,不同投标人间相互协商,约定投标报价;

B,属于同一集团,协会等投标人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2)视为串通投标的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办理;

B,不同投标人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人同一单位或人上帐户转出;

(3)与招标人串通

A,通过招标人帮助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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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招投标法

一、招标需要同时具备两条件,即范围和规模;

1、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一大三公)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国资);政府采购不进行招标的,应根据采购法和实施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使用国标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资)

2、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计400万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合同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合同100万元以上;

 

二、可不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安、国密或抢险救灾;

2、利用扶贫资金被告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

3、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用技术;

4、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人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6、向原中标人采购服务或货物的;

7、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参与投标;

2、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3家以上)的法人参与投标;

(1)国省重点不宜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战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情形的可邀请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战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总承包招标:按规定必须得招标,但又没办法明确价格的,以暂估价形式对工程进行总承包招标;

4、两阶段招标:

(1)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因自个无法确定价格,先咨询再招标)

(2)第一阶段,投标人按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再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3)第二阶段:招标人向上一阶段技术技术的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再提交最终的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在第二阶段);

四、招标的基本程序

1、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诚信

2、基本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终止招标;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

(2)招标途径:委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

A、性质:社会中介组织,具备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能力;

B、资格认定:由国务院或省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C、禁止性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也不得向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

(3)编制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A,澄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至少15天书面发出;或者在投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前至少3天书面发出;若不足时间的,应顺延相应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

B、提异:从招标文件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给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至少20天,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2天或是投标截止日前10天,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3天内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C、标底: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只能一个,必须保密,对国家资金投资来说必须设最高限价,非国有可设,但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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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合同

1)法律特征

A,出租人有双重身份,

B,一般有三方,即贷款人,出租人,承租人,但也有承租人将自有货卖给出租人,再通过租凭合同租住此房屋,也构成法律关系

C,要式合同,一般是书面形式

 

(2)出租人义务

A,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B,保证承租人的占有,使用;

C,协助承租人索赔,是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要协租;

D,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

E,一般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租赁物不符使用的,出租人不担责,但有两种情况除外,即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是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的选择;

G,出租人对租凭物离有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卖人义务

A,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若出卖人违约不交或经催告仍示洨的,或者交的租凭物严重不符约定的,承租人可拒绝接受

B,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4)承租人义务

A,支付租金,按约支付;

B, 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就保管维修义务

C,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期满返还租凭物

A,没约或不明等,租凭物不属承租人破产财产;

B,承租人占有期间,租凭物出现毁损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后续租金;

C,因租凭物交付给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的,且不可归责当事人原因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按租凭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D,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抵押,质押等行为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5、运输合同(有单式联运和多式联运)

1)法律特征 

A,双务有偿

B,标的是运输行为,即提供服务;

C,诺成合同

D,当事的特殊性,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为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利害关系人;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A,求偿权,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遣漏重要情况的,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B,特殊情况拒运权,托运人违反包装规定的

C,留置权,托运人或收货人都不付费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暂扣货物不交;

D,义务,运货,及时通知领取货物,按指示运输;

E,无责:承运过程中货物因不可抗人原因造成的灭失,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

F,若运输方式是联运的,若出现问题,承运人与该区段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托运人权利和义务;

A,有条件拒付运费,未按规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而增加运费的,可拒付增加的运费;

B,任意变更解除权,在货物交付前,托运人发帖比较深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地址等,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C,义务,需付运费,妥善包装,告知的;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条件拒付运费,未按规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而增加运费的,可拒付增加的运费;

B,提货验收,应及时提货,

C,若有约定,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费用;

 

7、委托合同

1)法律特征 

A,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B,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

C,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可有偿或无偿

 

(2)委托人的义务

A,支付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就还该费用及利息,无论合同是否有偿;

B,支付报酬,

C,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受托人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也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3)受托人的义务

A,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因情况紧急,难以取得联系的,在妥善处理后及时报告委托人;

B,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可转委托,若受托人选人不发或是直接接受受托人指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要赔偿责任;另外在因情况紧急,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可不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C,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

D,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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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合同

(1)法律特征

A,标的货是货币,它是特殊种类物;

B,一般是要式即书面合同,自然人间也可口头;

C,一般是有偿即利息,但没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贷款人的义务:提供借款,按约按数给,不得预扣利息,即在借款时就把利息先行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B,借款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约收取借款,按期还款,按约定用途使用,借的钱不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否则贷款人可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

(3)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提供借款时生效

A,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B,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的,视为没利息;

C,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合法,但超过市场利率4倍的则不合法;

4、租赁合同

(1)法律特征

A,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诺成,双务;

B,分类标准,按标的物是不是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另个按约定期与不定期

a,定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否则视为不定期;

b、不定期的:没约租期,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无异议的,当事人对租期没约或也没协议 补充的,

(2)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3)出租人的义务:

A,交付出租物;

B,维修租凭物;由出租人承担此义务,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C,权利瑕疵担保,则第三人来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可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

D,物的瑕疵担保:若租凭物有瑕疵,事先承租人也知道的,不影响,但瑕疵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有问题,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E、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专指房屋租凭)

a,出租人在出卖租凭房屋的,应在合理期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亨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但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b,出租人通知卖房后,承租人在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房子卖了,第三方不能赶走承租人,必须到期;

d,两人共同租凭合同的,若一人在租凭期间意外死亡的,不影响另外一人继续按合同租下去;

F,承租人的义务

a,有约按约,没约或不明,补充协议,不能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届满时支付;满1年以上的,应在每年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到期结算;

b,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还不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c,按约使用租赁物,若出现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按约定使用,导致租凭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d,要妥善保管租凭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要适当改动租凭物,需经出租人同意;

e,转租: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的属于合法转租,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凭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若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若出租人明知或应知转租的,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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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方的义务:

A 按约支付价款,有约按约,没约或不明,补充协议,不能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若订立合同时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a,若遇政府调价的,在交付期内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调整,若逾期交货的,遇上涨按原价,遇下跌按新价;

b,若遇政府调价的,买方逾期提货,遇上涨按新价,遇下跌按原价;

 

B、按约定地点交付,有约按约,没约或不明,补充协议,不能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卖方的营业地交付;

C,按约定时间交付,有约按约,没约或不明,补充协议,不能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买方在收到标的货或相关单据的同时支付;

D,受领标的物,按约去取货,若无正当理由拒领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E,对标的物检验和及时通知

a,买方收到货后应在约在的检验其内检验,没约的,应及时检验;

b,约定检验期间内,买方应将检验情形通知卖方,未及时通知的,则视为质量数量合格;

c,没约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将检验情形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未及时通知的,则在收到货2年内通知,再超期为质量数量合格;若有质保期,则按保期限来定;

d,卖方明知卖的东西有问题,不符合约定的,那买方将不受检验期间的合理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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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合同

1、承揽合同:

(1)定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2)特征:A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为标的;B 它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C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接受监督,但不受指挥;

(3)义务:A  按约完成承揽工作;B 材料检验;C通知和保密;D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E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

(4)权利:A 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B 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人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C 依法赔偿损失,若承揽的过失,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的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责任;D 定作人验收工作成果;

(5)解除:A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若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可催告,逾期履行,解除合同);B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赔偿承揽人损失,可随时解除)

 

2、买卖合同:

(1)定义:卖方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双务或诺成;

(3)出卖人的义务:

A,标的物应属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若无权,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追责),不得违法卖;

B,交付标的物或相关提取童及资料;

C,交付方式(有5种,后4种为虚似交付)

a,现实交付:直接交给买方(普通发票可作为买方付款凭证)

b,简单交付:先占后交(标的物订约前已在买方手里,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c,占有改定:占物交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卖方占有,但所有权是买受人)

d,指定交付:交权未交物(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3人合法占有,但买方取得返还请求权)

e,拟制交付:交证未交物(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以代替现实支付)

D,按民法典规定,若卖方多交,买方可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或者代为保管,但可要求卖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E、按约交付:有约按约定地点交付,没约或不明,补充协议,不能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以下规定

  a,标物需运输的,卖方应将标货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为等同交付给买方(适用国内外买卖)

b,不需要运输的,订合同时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即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地点的,应在卖方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交付;

F,权利瑕疵担保(权利和物的瑕疵)

a,卖方对交付的标的物有所有权,不得让买方受第三方来对该物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就违约

b,卖方对交付的标的物要保证质量,不能有瑕疵;

(3)买方的义务:

A 按约支付价款,有约按约,没约或不明,补充协议,不能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若订立合同时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a,若遇政府调价的,在交付期内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调整,若逾期交货的,遇上涨按原价,遇下跌按新价;

b,若遇政府调价的,买方逾期提货,遇上涨按新价,遇下跌按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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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合同

1、承揽合同:

(1)主要形式: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2)特征:A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为标的;B 它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C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接受监督,但不受指挥;

(3)义务:A  按约完成承揽工作;B 材料检验;C通知和保密;D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E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

(4)权利:A 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B 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人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C 依法赔偿损失,若承揽的过失,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的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责任;D 定作人验收工作成果;

(5)解除:A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若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可催告,逾期履行,解除合同);B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赔偿承揽人损失,可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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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3、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

(2)按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定不得转让(如不得分包,不得代理,监理,监测业务不得转让)


合同终止情形: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其它

合同解除:

1、解除前提:必须是有效合同;

2、解除种类:

(1)约定解除(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A不可抗力,B预期不履行,即违约;C延迟催告仍未履行;D延履或其它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解除程序:通知,到达时解除;如有异议可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异议期最长3个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可解除:

A、承包方明示或默示不履行;

B、承包方延误经催告后合理期内仍未完工;

C、承包方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修;

D、承包方转包,违法分包;

(2)承包人可解除:

A、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不符强标;

B、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需催告,并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违约责任的种类:

(1)法定(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2)约定(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6、开工日期:

(1)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发出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具备条件时开工日为准,若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则以开工通知的为准;

(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开工日期;

(4)若发包人或监理未发出开工通知,则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及合同等事实来确认开工日期;

7、竣工日期

(1)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2)对实际竣工日争议处理的

A、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C、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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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1、有效合同(具有以下4要素):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一种资格,分完全、限制(8-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即精神病人)、无民事能力(8周岁以下);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合同:特点是内容或形式违法,不可履行性,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主体违法);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无效的免责条款(这是有下列行为可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而不是合同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务损失的;

在施工合同中有哪些情形会导致无效合同,如下:

(1)承包人没有资质、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

(3)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或中标无效;

(4)转包、违法分包所签的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效后果,如下

(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

(2)合同无效、被撤消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效力;

(3)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如下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持付款;

(3)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支持;

(4)发包人对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可撤消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消权的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消权,使之无效)

1、类型

(1)重大误解

(2)订立时显失公平(含人之危)

(3)歁诈、胁迫

2、撤消权的行使

(1)时间:当事人自知或应知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

(2)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或应知撤消事由之日起90天内;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消权消灭;

3、如何放弃撤消权: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明示或默示 放弃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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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 工程纠纷

一、民事纠份:

1、特点:主体平等性,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如合同纠纷和侵权纠份;

2、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民事纠纷选了仲裁就不诉讼,二选一,仲裁是民间机构,诉讼是法院行政机构)

(1)和解:是两个主体(当事人),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A、在诉讼中都可和解,原告可撤诉,诉讼终结,并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具体执行力)

B、若在执行中和解,若对方仍未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产法律文书的执行;

B、若在仲裁和解,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2)调解:是三个主体,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其中仲裁和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A、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愿平等合法,经调解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生效后30天内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才具有执行力;

B、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C、法院调解:除适用特别程序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案件外;它的调解方式,由审判员一人或由合议庭多人;调解书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有以下三种调解成功,可不制作调解书: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民事诉讼: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级别管辖:分基层,中级,高级,最高院4级

确定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案件影响程度,标的金额;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是法人,则是注册或登记地;

B、特珠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C、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可选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5选1)

D、专属管辖:主要有3类案件继承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现属于不动产纠份来处理,

E、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没权审移送)和指定管辖(有权审但不方便审,报上级审);

管辖权转移是上下都可走,可审,

 

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一般要有委托授权书,而且还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具体是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权利),全权委托是一般授权,特别授权需具体写明以上每件事情;

 

(3)仲裁:仲裁结构是民间团体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一截终局),在国标上得到认可;

仲裁的范围:合同和财产纠纷

不可仲裁的有:

A、婚姻,监护,抚养,继续纠纷;

B、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C、劳动争议

D、农业承包合同

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出于自愿原则将争议的事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一个合法的协议主要内容有: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待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行政纠纷:

1、特点:执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具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例外;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2、解决途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

(1)行政强制

A、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生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执行: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拔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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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 工程纠纷

一、民事纠份:

1、特点:主体平等性,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如合同纠纷和侵权纠份;

2、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民事纠纷选了仲裁就不诉讼,二选一,仲裁是民间机构,诉讼是法院行政机构)

(1)和解:是两个主体(当事人),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A、在诉讼中都可和解,原告可撤诉,诉讼终结,并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具体执行力)

B、若在执行中和解,若对方仍未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产法律文书的执行;

B、若在仲裁和解,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2)调解:是三个主体,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其中仲裁和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A、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愿平等合法,经调解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生效后30天内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才具有执行力;

B、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C、法院调解:除适用特别程序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案件外;它的调解方式,由审判员一人或由合议庭多人;调解书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有以下三种调解成功,可不制作调解书: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民事诉讼: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级别管辖:分基层,中级,高级,最高院4级

确定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案件影响程度,标的金额;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是法人,则是注册或登记地;

B、特珠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C、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可选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5选1)

D、专属管辖:主要有3类案件继承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现属于不动产纠份来处理,

E、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没权审移送)和指定管辖(有权审但不方便审,报上级审);

管辖权转移是上下都可走,可审,

 

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一般要有委托授权书,而且还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具体是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权利),全权委托是一般授权,特别授权需具体写明以上每件事情;

 

(3)仲裁:仲裁结构是民间团体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一截终局),在国标上得到认可;

仲裁的范围:合同和财产纠纷

不可仲裁的有:

A、婚姻,监护,抚养,继续纠纷;

B、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C、劳动争议

D、农业承包合同

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出于自愿原则将争议的事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一个合法的协议主要内容有: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待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行政纠纷:

1、特点:执行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具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例外;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2、解决途径:不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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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 工程纠纷

一、民事纠份:

1、特点:主体平等性,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如合同纠纷和侵权纠份;

2、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民事纠纷选了仲裁就不诉讼,二选一,仲裁是民间机构,诉讼是法院行政机构)

(1)和解:是两个主体(当事人),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A、在诉讼中都可和解,原告可撤诉,诉讼终结,并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具体执行力)

B、若在执行中和解,若对方仍未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产法律文书的执行;

B、若在仲裁和解,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2)调解:是三个主体,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其中仲裁和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A、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愿平等合法,经调解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生效后30天内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才具有执行力;

B、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C、法院调解:除适用特别程序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案件外;它的调解方式,由审判员一人或由合议庭多人;调解书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有以下三种调解成功,可不制作调解书: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民事诉讼: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级别管辖:分基层,中级,高级,最高院4级

确定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案件影响程度,标的金额;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是法人,则是注册或登记地;

B、特珠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C、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可选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5选1)

D、专属管辖:主要有3类案件继承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现属于不动产纠份来处理,

E、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没权审移送)和指定管辖(有权审但不方便审,报上级审);

管辖权转移是上下都可走,可审,

 

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一般要有委托授权书,而且还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具体是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权利),全权委托是一般授权,特别授权需具体写明以上每件事情;

 

二、行政纠纷:

1、特点:执行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具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例外;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2、解决途径:不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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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的陈述:需要佐证的才作为证据;

(2)书证:表达思想内容的符号,文字,图案等来证明的书面材料或其它墙上的;

(3)物证:证明案件的物品及痕迹,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若有困难,可提交核对无异的复制品,如动产或不动产为证据的,可以提供影像资料;

(4)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录音或录像;

(5)电子数据:就提供原件,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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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 工程纠纷

一、民事纠份:

1、特点:主体平等性,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如合同纠纷和侵权纠份;

2、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民事纠纷选了仲裁就不诉讼,二选一,仲裁是民间机构,诉讼是法院行政机构)

(1)和解:是两个主体(当事人),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A、在诉讼中都可和解,原告可撤诉,诉讼终结,并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具体执行力)

B、若在执行中和解,若对方仍未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产法律文书的执行;

B、若在仲裁和解,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2)调解:是三个主体,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其中仲裁和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A、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愿平等合法,经调解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生效后30天内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才具有执行力;

B、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C、法院调解:除适用特别程序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案件外;它的调解方式,由审判员一人或由合议庭多人;调解书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有以下三种调解成功,可不制作调解书: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民事诉讼: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级别管辖:分基层,中级,高级,最高院4级

确定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案件影响程度,标的金额;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是法人,则是注册或登记地;

B、特珠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C、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可选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5选1)

D、专属管辖:主要有3类案件继承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现属于不动产纠份来处理,

E、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没权审移送)和指定管辖(有权审但不方便审,报上级审);

管辖权转移是上下都可走,可审,

 

二、行政纠纷:

1、特点:执行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具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例外;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2、解决途径:不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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