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生产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必须办证的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曝竹,民用曝破物生品生产等企业;
2、颁证单位: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3、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备规章制度规程;
(2)保证资金投入;
(3)设置安管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培训和考核;
(7)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交保费;
(8)施工现场各区域及安防用具,设备符合规定;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对高危作业有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
(11)对安全事故有应急救援预案,人员,装备;
4、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提出单位是施工单位(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施工有效期:3年
A,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顺延3年;
B,若单位名称,地址或法人有变更的,需在更变后10天内申请变更,原来的交回注销;
C,若遣失,则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他在官网发布;
(3)政府监管
A,无证不得从业;
B,无安全许可证,不发施工许可证;
C,不得转让,冒用,仿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若不具备条件时,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D,可以撤销已发证的情况: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出问题)渎职发证,越权发证,违反程序发证,不具备条件发证,依法可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应当以为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指导思想),预防为主(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手段和)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落实一岗双责;
(3)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他主要负责制定,健全相关企业的相关安全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5、主要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明确双主安全生产责任;
6、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技术负责人,安全部监等;
7、安全生产委员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此机构;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管员★★
(1)必须设置安管机构的单位:矿山,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其它单位:从员人员100以上的,应设置安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安管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管员;
(3)配备专职安管员人数要求: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要6人以上,施工总包一级资质的4人以上,施工总包二级资质和施工专业承包一级的3人以上,施工专业承包二级或劳务分包的2人以上;
9、项目专职安管员★
(1)采用委派制;
(2)要主要负责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当地城建局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其证书有效期为3年,全国范围内有效;每年对安管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3)人数要求★:
A,建筑装修单位按施工面积:1万平以下配1人,1-5万平配2人,5万平以上配3人以上;
B,其它土木,线路,设备安装等按金额:5000万元以下配1人,5000-10000万元配2人,10000万元以上配3人;
C,劳务分包单位按施工人员数量:人数50人以下配1人,50-200人配2人,200人以上的配3人以上;
(3)施工作业班组可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他没有资格配备安管员;
(4)采用三新(技术,工艺,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其专职安管员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配标准上增加;
10、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概念: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2)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的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主要工作内容:
A,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B,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C,工程项目进行带班检查;
D,对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11、施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项目负责人
A,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B,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将情况记录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C,发生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D,实行总包的,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E,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交底。
(2)带班制度
A,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B,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位负责人应带班检查。
C,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D,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E,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12、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包应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A,分包合同应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B,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C,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D,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E,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应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对内)
A,向总包单位负责;
B,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C,不服管理导致事故的,承担主要责任;
13、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企业事项
A,与从业人员需订立劳动合同;
B,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权利
A,作业人员应对所从事的工作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B,作业人员获得安防用品的权利;
C,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权,若有安全存在问题可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D,紧急避险权,当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停止作业,采用措施后撤离现场;
E,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
F,请求民事赔偿权:除工伤社保外,可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3)义务
A,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B,接受教育和培训;
C,危险报告,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其它特种行业;
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违法被刑罚或撤职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注册人员违法或强标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培训制度
1、全员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2、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对进入新岗位或新现场前应先培训,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4、安全教育方式
(1)形式:安全形式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
(2)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A,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B,工人师傅一般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C,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四、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法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排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督办暂行办法
(1)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全面负责;
(2)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对象: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
(2)土方开挖
(3)模板
(4)起重吊装
(5)脚手架
(6)拆除
(7)爆破及其它
2、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
(1)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编制单位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编制;
(2)实行分包的,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
(3)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行印章后方可实施;
六、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1、建设单位
(1)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2)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对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
(3)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2、勘察单位
(1)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
(1)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安全的施工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施工单位★
(1)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2)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因规划调整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3)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
(4)项目专职安管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由他及时组织整改;
5、监理单位
(1)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
(3)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标,设置在明显地点,易看,易懂,易理解,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职业的饮食,休息场应符合卫生标准;
(3)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板房应具有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