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招投标法
一、招标需要同时具备两条件,即范围和规模;
1、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一大三公)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国资);政府采购不进行招标的,应根据采购法和实施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使用国标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资)
2、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计400万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合同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合同100万元以上;
二、可不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安、国密或抢险救灾;
2、利用扶贫资金被告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
3、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用技术;
4、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人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6、向原中标人采购服务或货物的;
7、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参与投标;
2、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3家以上)的法人参与投标;
(1)国省重点不宜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战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情形的可邀请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战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总承包招标:按规定必须得招标,但又没办法明确价格的,以暂估价形式对工程进行总承包招标;
4、两阶段招标:
(1)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因自个无法确定价格,先咨询再招标)
(2)第一阶段,投标人按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再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3)第二阶段:招标人向上一阶段技术技术的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再提交最终的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在第二阶段);
四、招标的基本程序
1、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诚信
2、基本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终止招标;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
(2)招标途径:委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
A、性质:社会中介组织,具备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能力;
B、资格认定:由国务院或省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C、禁止性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也不得向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
(3)编制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A,澄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至少15天书面发出;或者在投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前至少3天书面发出;若不足时间的,应顺延相应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
B、提异:从招标文件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给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至少20天,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2天或是投标截止日前10天,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3天内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C、标底: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只能一个,必须保密,对国家资金投资来说必须设最高限价,非国有可设,但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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