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
1、违法发包(违法分包,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后者是施工单位)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要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进行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程度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包承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分包人)
1、分包类型: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
2、分包总包工程范围:
(1)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自己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转包或肢解分包;
(3)双担保,即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4)不得再分包,即专业承包企业再分包,但可将其劳务作业分包;
3、违反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或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赚材料设备机械的费用的;
4、违法转包(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除外)
(1)承包单位交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包单位没有派驻现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人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能证明挂靠的除外;
(4)合同约定你去采购,而你没去做,由其它单位或个人去采购,但你又没有合理证明说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是承包人的全部工程;
(6)承包单位通过合作,联营或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或是建设单位约定的其它单位;
5、挂靠(违反行为)
(1)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它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6、行政处罚追溯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从违法的发包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未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