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标准
1、国标:
(1)适用范围:主要看有没有“通用的”字样,就采用国标,若是里面还有“重要的”就采用强标;
(2)制定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
(3)审批: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和建筑行政两部门联合发布;
(5)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6)废止: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天,再书面征求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2、行标:
(1)适用范围:主要看是有"专用的"字样,就是采用行标;
(2)制定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
(3)审批: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和建筑行政两部门联合发布;
(5)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地方标:
(1)适用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而制定;
(2)制定程序:由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政府也可制定,但得经省级批准;
4、团体标:
(1)适合范围: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2)遵循的原则: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3)国家的态度
A,鼓励:社会团体成员自愿采用;
B,限制:禁止利用该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C,要求:团体标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其技术要求要高于强标;
5、企业标准
(1)企业标准的制定要高于国家强标;
二、强标实施的规定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或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标降低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要依照强标来履行;
3、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按标准对材料,设备,构配件检测;
4、工程监理单位:以法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为依据,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报建设单位;
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要求
1、对在中国内从事新,改,扩建等工程的,必须执行强标,在新强标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有选择性用原强标或新强标,一旦新强标实施后,原强标废止;
2、对新技术,新材料的,还没有制定强标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若工程建设中采用国标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应向国务院住建部或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监管机关
1、各阶段的监督机构
(1)规划审查机关:对规划阶段执行强标情况实施䡤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实施监督;
(3)建筑安监管理机构:对施工阶段实施监督;
(4)工程质监机构;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实施监督;
2、监督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3、监督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标;
(2)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
(3)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
(4)安全,质量措施
(5)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软件是否符合强标;
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质量终身责任
(1)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2)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内对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2、对施工质量负责
(1)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是重要的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2)施工方因按图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但有义务及时提意见和建议(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书面记录,专人签字,这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4)隐蔽工程:覆盖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5)依法进行装修工程的,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如需变动的,应委托原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没方案不得施工★
(6)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A,取样人: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
B,见证人:建设或监理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同,并书面通知施工,检测单位,质监机构;
C,取样对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5)必须见证取样和样检的项目★
A,主要看承重,防水,搅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的水泥;
B,送检比例:不低于取样的30%;
3、检测单位
(1)由建设单位委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为专项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没资质不得承担检测任务;
(3)不得与相关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以上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5)应建立档案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6)检测规定
A,完成检测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生效;
B,质量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归档;
C,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并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监理单位
(1)要求
A,由建设单位委托
B,具有相应资质的,并在资质等级内承揽业务,不得越级,借用和出借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让业务;
C,与被监理单位无隶属或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并有相应的资质也可做监理单位;
D,总监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办理手续:在开工前按规定,可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监理依据:法律,法规,强标,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
(3)依法需实行强制监理的★
A,国家重点工程
B,大中型公共事业;
C,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D,使用外资的
(4)监理的职责权限
A,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可发布有关指令,建设单位拔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总监签字;
B,未经监理签字的,建材,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安装,不得进入一步工序施工;
(5)监理形式★
A,旁站:对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的监理活动;
B,巡视:除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
C,平行检验:对施工单位已检验的工程及时进行检验,先分段后平行;
5、勘察设计单位
(1)要求
A,由建设单位委托
B,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必须执行强标;
C,单位对质量负责,注册职业人员(建筑师或结构工程师)对设计文件负责;
(2)依法实施
A,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B,选择材料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标准,除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厂商;
C,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向施工单位做详细说明;
D,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就因设计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政府监督
(1)基求
A,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
B,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建设工程的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建设部门考核,合格方可;
(2)按规定可采取措施
A,要求被查检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B,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C,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A,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报告;
B,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
C,必须逐级上报,每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