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承包单位(提出主体):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验收;
(2)建设单位(组织主体):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参加主体),政府质监等:参加单位竣工验收;
2、法定条件(质量管理条例)★★
(1)完成设计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移交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整理后,交由建设单位;
(2)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并向城档案馆报关一套原件,复印件留自己;
4、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认 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2)不符建筑节能标准的,不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责令停止,已建成的,不得卖和用;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节能强标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节能先分部验收和单位部位验收;
A,检验批和隐蔽工程由监理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质检员和施工参加;
B,分项工程也是由监理主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设计人员;
C,分部工程由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4)以下情况不组织节能验收;
A,未完成项目节能设计;
B,资料不齐;
C,没进场检测报告;
D,违反强标未整改;
E,未完成监督机构要求的整改;
F,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
(5)以下情况要重新组织节能验收
A,验收组织机构不合法;
B,参加验收人员不合格;
C,各方主体意见不一致;
D,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E,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
5、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结算前提:验收合格,发包方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工程;
(2)结算方式: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编制
A,单位工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总承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再审查;
B,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或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就生效;
C,承包人根据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请求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就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留3%质保金;
D,逾期,承包人可催告,达在延期支付协议,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承包人可起诉拍卖工程,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4)审查期限
A,单项工程竣工,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发包人从接到资料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需审核完成:500万元以下20天,500-2000万元30天,2000-5000万元的45天,超过5000万元的60天;
B,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若在合同中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明确的,按规定28天,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C,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经发包人催促,在14天内仍没提供或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确认与备案
A,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B,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机构重复审核;
C,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留3%质保金;
D,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部门备案;
E,质监报告由工程质监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6、质保修制度
(1)保修书时间:由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
(2)保修内容: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3)保修期:
A,一般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重新组织验收的,为各方认可的验收合格之日;
B,最低保修期限(法定期限):
a,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责任);
b,屋面,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3)质量责任
A,发包方的责任
a,提供设计有缺陷;
b,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强标;
c,指定分包人,应担过错责任;